1.每個圖書館當局(主管單位)應為想要使用的人提供完整與有效的圖書館服務。
2.儘管圖書館當局有權(目的:)將書籍及其他資料借給任何人,但不能以此為理由,讓其他人的權益,超越那些居住或工作在圖書館轄區的人,或在其轄區接受全日教育的人。
3.為了滿足前述的職責,圖書館當局應特別重視
1.以適當的方法與其他圖書館合作,維持適當數量、範圍及品質的圖書及其他印本、圖片、唱片、影及其他資料的館 藏,滿足一般大眾及成人與兒童的需要,並可供外借(館外)、參考(館內)之用;及
2.鼓勵成人與兒童使用圖書館的各種服務,並提供個人使用所需的書目及其他資訊(因為有人需要,才建書目);及
3.與其他單位合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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